在加拿大经商 – 2

作者: Kent Chen

在加拿大经商和在中国经商有很多不同之处。无论思维模式、营商手法、价值观、对商业的定义、及在社会扮演的角色都有着本质上的差异。所谓做生意,都是已赚钱为目的。在中国,大部分的商业活动都基于“我要赚你的钱”的理念上进行。因此,不管什么东西,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无害的还是有害的,只要能赚钱,尤其只要能大赚钱,人们就会蜂拥去做。在加拿大也有这种思维方式的,不过,主流社会中多数人对生意的看法是“交易”,也就是说,生意是使用商品或服务和 对方的一种对等的物质交易。所交换的不一定是金钱,可能是信用,也可能是一些对生意带来长远正面影响的东西。这样说理论或许很难理解,这里举个例子就能说明。 加拿大曾经有投诉本地品牌咖啡店Tim Hortons(中国叫Tims  Coffee House)歧视中国人,不让中国人买它的连锁经营权,Tim Hortons当然否认了。而事实我又从未见过有中国人老板经营Tim Hortons的。这不能不让人怀疑Tim Hortons真的歧视中国人。

但坊间也流传为什么Tim Hortons不让买其经营权的原因是之前曾让一个中国人买了其经营权,Tim Hortons规定其店铺把每天卖剩的包点都倒掉,不能留到第二天卖给客户。但这个中国人就违法了规矩,留下卖剩的第二天再卖出去。中国人的这种做法是很普遍的。我的朋友在多伦多开中式面包店,我本人也曾在某中式面包店做过,都是把卖剩的面包留到第二天再卖。第二天开店前往面包面洒点水,然后拿去烤炉稍微烤一下,就可以拿出去卖了。只有一种面包是不可以第二天再卖的,那就是菠萝包(香港)或酥皮面包(国内)。这种面包如果卖剩,就会给员工带回家。中国人把卖剩的面包第二天再卖,一是出于不浪费食物,二是出于不浪费投资成本,三可能是出于环保吧。这样说也许会觉得搞笑,但至少令我们心里好过点吧。Tim Hortons规定卖剩的不可以第二天再卖,一是出于保障自身品牌。“新鲜”这个词要深入民心,不是一天二天,或偶尔做做,就能做到的。二是出于法律责任。试想如果有客户吃了前一天卖剩的面包而健康受损,从而导致法律诉讼、政府调查、及其他一系列负面影响,如果上市的还会令股价大跌。要应付这一连串的麻烦事,时间和金钱的支出都是巨大的,可以说是得不偿失。三是出于社会责任。

 

“公平(Fair)”对于很多加拿大品牌企业来说是支持他们的品牌产品的一个重要特征。如果一个客户买的是新鲜面包,另一个客户买的是上一天卖剩的面包,这就不公平了。生意就是交易,交易就必须公平。加拿大合同法就明显强调这一点。一个交易,有5个基本特征,其中三个,一是你要给出卖的意愿(Offer),另一方要表达接受(Acceptance),不仅仅如此,双方都要意识交易的利和弊(Consciousness)。这是要在意识层面,而非潜意识层面的。也就是说你要卖前一天的面包给我,必须让我知道这是前一天卖剩的,这种说明必须是明明白白的说明,而非用暗示、打比方或引用等手段,而我做为买家也明确愿意接受,这才可以说是公平交易。这个在消费者保障法里叫“通知(Informing)”。关于合同法和消费者保障法会在之后的系列里一一细说。

另外一个反映加中营商差异的就是对信用的看法。在中国,我的感觉是几乎所有商家都不把信用当一回事。毁约、反悔、货不对板等等问题屡见不鲜,自己也碰钉不少,最惨的是还不能退货。加拿大方面也有这些情况,所以主流社会的生意人都是不熟不做,如果你是新的供应商,开始做生意的时候是非常难的。因为你的信用不为人知。没有人愿意买你的货品。我记得二十多年前曾应聘到一间松下(Panasonic)电话机在多伦多的特约销售公司工作,去推销松下电话机。目标买家是商业客户。当时的电话机市场一直被加拿大的北电(Nortel)所垄断。几十年来绝大部分的加拿大公司和商铺都是使用北电的电话机。北电的电话机大而笨重,而刚刚进入本地市场的日本松下电话机无论在功能、外形、体积和重量方面都优胜于北电。不仅仅如此,在价格方面也比北电便宜四分之一。试想这么多好处,产品一定不难卖吧。我当时刚加入该公司,跟一个从另一家公司跳槽来的资深销售人员做学徒,学他如何销售电话机。我做了一个星期,每天跟着师傅跑好几家公司,给购买负责人做产品介绍和演示,但卖出的产品少得可怜。当时我想,连师傅这样有经验的都卖不出去,每月的收入还不如在超市工作的外国廉价劳工。所以我做了一个星期就辞掉了那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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