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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届议会第一届会议

3. 查理三世,2025年

加拿大下议院

C-5号法案

颁布《加拿大自由贸易和劳动力流动法》和《加拿大建设法》的法案
已通过
下议院
2025年6月20日
91231

 

推荐

总督阁下建议下议院根据情况、按照题为“颁布加拿大自由贸易和劳动力流动法和加拿大建设法的法案”中规定的方式和目的拨款公共收入。

概括

第一部分颁布了《加拿大自由贸易和劳动力流动法》,该法建立了一个法定框架,以消除联邦对省际货物和服务贸易的障碍,并提高加拿大境内的劳动力流动。就货物和服务而言,该法规定,符合省或地区要求的货物或服务将被视为符合与省际货物流动或服务提供有关的类似的联邦要求。就工人而言,该法规定承认省和地区从事职业的授权,并向此类省和地区授权持有者颁发类似的联邦授权。该法还赋予总督会同枢密院制定法规的权力,以处理联邦对省际货物和服务流动以及加拿大境内劳动力流动的障碍。

第二部分颁布了《加拿大建筑法》,其中包括:

(a) 如果总督会同枢密院在考虑到某些因素后认为某个项目符合国家利益,则授权总督会同枢密院将该项目的名称及简要说明添加到该法案的附表中;

(b) 规定根据某些议会法案和法规,为授权该法案附表 1 中列出的项目而必须做出的决定和调查结果以及必须形成的意见,均视为已做出或形成,视情况而定,以允许该项目全部或部分实施;

(c) 要求根据该法案指定的部长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向项目提案人颁发一份文件,其中列出适用于该项目的条件,并被视为文件中规定的某些议会法案和法规所要求的授权;并且

(d) 要求部长每年对每个国家利益项目的状况进行独立审查。

可在下议院网站以下地址查阅:
www.ourcommons.ca

 

条款表

颁布《加拿大自由贸易和劳动力流动法》和《加拿大建设法》的法案
简称
1 

一个加拿大经济法案

第1部分 
加拿大自由贸易和劳动力流动法案
法案颁布
2 

制定法

促进加拿大自由贸易和劳动力流动的法案
简称
1 

加拿大自由贸易和劳动力流动法案

解释
2 

定义

3 

法律和法规优先

法案目的
4 

目的

陛下
5 

对陛下具有约束力

部长任命
6 

命令

消除障碍
商品和服务
7 

应用

8 

商品

9 

服务

劳动力流动
10 

认出

法规
11 

总督会同枢密院

责任限制
12 

善意行为

法案审查
十三 

审查和报告

生效
3 

枢密令

第二部分 
加拿大建筑法
法案颁布
4 

制定法

尊重国家利益项目的法律
简称
1 

加拿大建筑法

定义
2 

定义

部长任命
3 

命令

法案目的
4 

目的

国家利益项目
4.1 

国家利益

5 

总督会同枢密院的权力

5.1 

公共注册处

6 

认定——有利的裁定、调查结果和意见

7 

签发文件的责任

8 

修改条件的权力

8.1 

向公众提供的信息

9 

加拿大-纽芬兰和拉布拉多大西洋协议实施和海上可再生能源管理法——第7(1)款

10 

《加拿大-新斯科舍省近海石油资源协议实施和近海可再生能源管理法》 ——第7(1)款

《核安全与控制法》
11 

咨询——第7(1)条

12 

咨询——第8(1)和(2)款

十三 

限制——第7(1)款

14 

限制——第8(1)和(2)款

加拿大能源监管法
15 

咨询——第7(1)条

16 

咨询——第8(1)和(2)款

17 

限制——第7(1)款

18 

限制——第8(1)和(2)款

《影响评估法》
19 

某些条文的不适用

办公室
20 

角色

附表2的修订
21 

添加、修改或删除

法规
22 

法规——颁布

23 

规章——本法

年报
23.1 

评论:国家利益项目

法案审查
24 

议会审查委员会审查

日程 

 

第45届议会第1次会议,

3.查理三世,2025年

加拿大下议院
C-5号法案

颁布《加拿大自由贸易和劳动力流动法》和《加拿大建设法》的法案

国王陛下根据加拿大参议院和下议院的建议和同意,颁布如下:

简称

简称

1 本法案可称为“一个加拿大经济法案”。

第1部分 

加拿大自由贸易和劳动力流动法案

法案颁布

制定法

2 加拿大自由贸易和劳动力流动法案制定如下:

促进加拿大自由贸易和劳动力流动的法案
前言

鉴于加拿大政府打算取消《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联邦例外;

鉴于加拿大政府希望继续与各省和地区合作,建立全国性的相互认可制度,使符合一个加拿大司法管辖区要求的商品、服务或工人被认可为符合所有司法管辖区的要求;

鉴于议会致力于通过以下方式加强加拿大经济

提高加拿大境内的劳动力流动性,以及

通过消除联邦对跨省货物和服务流动的限制,使企业和加拿大人更容易购买加拿大的商品和服务,同时继续保护加拿大人的健康、安全、社会和经济福祉以及环境;

因此,现在国王陛下根据加拿大参议院和下议院的建议和同意,颁布如下:

简称
简称
1 本法案可称为《加拿大自由贸易和劳动力流动法案》。
解释
定义
2 本法适用下列定义。

联邦监管 机构

  • (a) 就商品或服务而言,

    • (i) 根据国会法案授权监管商品或服务的机构,或

    • (ii) 法规指定的负责监管该商品或服务的机构;以及

  • (b) 就职业而言,

    • (i) 根据国会法案授权颁发从事该职业许可证的机构,或

    • (ii) 法规指定的颁发职业实践授权的机构。‍(organizatione de réglementation fédéral

联邦要求 是指根据国会法案或联邦监管机构制定的要求。(exigence fédérale

部长是指根据第 6 条 指定的加拿大国王枢密院成员。(部长

省或地区监管机构 是指

  • (a) 就商品或服务而言,

    • (i) 根据省或地区立法机关的法案授权监管商品或服务的机构,或

    • (ii) 法规指定的负责监管该商品或服务的机构;以及

  • (b) 就职业而言,

    • (i) 根据省或地区立法机关的法案授权颁发从事该职业的许可证的机构,或

    • (ii) 由法规指定,颁发从事该职业的授权的机构。(省级或地区性法规机构 )

省或地区要求 是指根据省或地区立法机关的法案或省或地区监管机构制定的要求。(exigence Provinciale ou Territoriale

法律和法规优先
3 本法的规定和根据本法制定的法规优先于任何其他议会法案的规定和根据任何其他议会法案制定的任何法规,只要它们之间存在任何冲突。
法案目的
目的
4 本法的目的是通过消除联邦对跨省货物和服务流动以及加拿大境内劳动力流动的障碍来促进自由贸易和劳动力流动,同时继续保护加拿大人的健康、安全和保障、他们的社会和经济福祉以及环境。
陛下
对陛下具有约束力
5 本法对加拿大国王具有约束力。
部长任命
命令
6 总督会同枢密院可通过命令指定加拿大枢密院一名成员为本法所指派的大臣。
消除障碍
商品和服务
应用
7 第8和9条仅适用于联邦要求涉及
  • (a) 同时受省或地区要求约束的商品或服务;并且

  • (b) 货物的跨省运输或服务的提供。

商品
8  ( 1 ) 根据法规,按照省或地区要求生产、使用或分销的货物被视为满足任何类似的联邦要求。
可比要求
(2)就第(  1 )款而言,省或地区的要求仅在以下情况下才被视为与联邦要求相当:
  • (a) 这些要求针对的是货物的同一方面或要素;

  • (b) 这些要求旨在实现类似的目标;并且

  • (c) 符合条例所列的任何条件。

决定
(3) 负责管理和执行联邦要求的联邦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第(2)款决定省或地区的要求是否与联邦要求具有可比性。
服务
9 (1) 根据法规,只要省或地区的要求继续适用于服务提供商,则根据省或地区的要求提供的服务将被视为满足任何类似的联邦要求。
可比要求
(2)就第(  1 )款而言,省或地区的要求仅在以下情况下才被视为与联邦要求相当:
  • (a) 这些要求涉及服务的同一方面或要素;

  • (b) 这些要求旨在实现类似的目标;并且

  • (c) 符合条例所列的任何条件。

决定
(3) 负责管理和执行联邦要求的联邦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第(2)款决定省或地区的要求是否与联邦要求具有可比性。
劳动力流动
认出
10 根据规定,联邦监管机构必须
  • (a) 承认省或地区监管机构颁发的从事某项职业的授权与联邦监管机构颁发的从事该职业的授权具有同等效力;并且

  • (b) 根据省或地区许可证持有人的申请,向其颁发从事该职业的许可证。

法规
总督会同枢密院
11  ( 1 ) 总督会同枢密院可根据部长的建议,制定关于联邦对跨省货物和服务流动以及加拿大境内劳动力流动设置障碍的法规,包括
  • (a) 规定第8条第(1)款、第9条第(1)款或第10条的例外情况;

  • (b)为 第8至10条的目的施加义务、禁止、条件和限制;

  • (c)就 第 8 条第( 2 )款和第9 条第( 2 )款而言,尊重“相同方面或要素”和“实现类似目标”等表述的含义,或这些表述中使用的任何术语;

  • (d) 关于本法中“授权”一词的含义;

  • (e) 关于本法或本法修正案生效后产生的任何过渡事项;以及

  • (f) 本法规定由条例规定的任何事项。

咨询
(2)部长根据第(  1 )款(a)项就联邦要求或授权向总督会同枢密院推荐法规之前,必须咨询负责管理和执行该联邦要求或颁发授权的联邦监管机构。
责任限制
善意行为
12 (1) 尽管有任何其他议会法案,对于在适用第8、9或10条或为这些条款的目的而制定的任何法规过程中善意做出或不做出的任何事情,或声称做出或不做出的任何事情,不得对国王陛下、英国皇家公务员或代理人或联邦监管机构提起民事诉讼,包括有关省或地区的要求是否与联邦要求相当以及承认和颁发执业许可证的任何事项。
为了更加确定
(2) 为进一步明确起见,第(1)款不适用于司法审查申请或根据《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第十章进行的诉讼。
法案审查
审查和报告
13 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五年内,部长必须完成对本法及其实施情况的审查,并将审查报告提交给议会两院。

生效

枢密令

3 《加拿大自由贸易和劳动力流动法案》将于总督会同枢密院颁布的法令规定的日期生效。

第二部分 

加拿大建筑法

法案颁布

制定法

4 制定《加拿大建筑法》,其正文如下,其附表1和附表2载于本法附表中:

尊重国家利益项目的法律
前言

鉴于议会认识到,紧急推进在加拿大各地(包括北部地区)符合国家利益的项目,符合加拿大的经济、主权和安全,包括能源安全的利益,包括

促进经贸走廊建设,

连接全国各地并将货物运往市场,

增强加拿大的贸易能力,

创造高薪、工会化的工作岗位,以及

加强加拿大自然资源以及能源生产和基础设施的开发;

鉴于加拿大政府致力于与各省、地区和土著政府以及土著人民合作;

鉴于加拿大政府致力于尊重1982 年宪法第 35 条承认和确认的土著人民的权利以及《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所规定的权利;

鉴于加拿大政府致力于坚持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

鉴于议会确认,符合国家利益的项目需要通过加速进程来推进,以增强监管确定性和投资者信心;

因此,现在国王陛下根据加拿大参议院和下议院的建议和同意,颁布如下:

简称
简称
1 本法案可称为《加拿大建筑法案》。
定义
定义
2 本法适用下列定义。

授权 是指,就国家利益项目而言,根据法令规定或(如果法令的一部分列于附表2第1部分第2栏或第2部分中)法令的该部分所要求的批准或其他决定,或许可、执照、法规或其他文件或文书,以允许该项目全部或部分地实施。(授权

法令是指附表2第1部分第1 栏列出的议会法案或该附表第2部分第1栏列出的法规。 ( texte législatif )

土著人民具有1982 年宪法第35(2)款中加拿大原住民 定义赋予的含义。(peuples autochtones

部长是指根据第 3 条 指定的加拿大国王枢密院成员。(部长

国家利益项目是指附表1 中列出的项目。( projet d’intérêt national )

议会审查委员会是指《紧急状态法》第62 ( 1 ) 款所指的委员会。其主席或由下议院联合主席担任,应由非执政党成员的下议院议员担任。(议会审查委员会

部长任命
命令
3 总督会同枢密院可通过命令指定加拿大枢密院一名成员为本法所指派的大臣。
法案目的
目的
4 本法的目的是确保符合国家利益的项目通过加速进程得到推进,从而增强监管确定性和投资者信心,同时保护环境并尊重原住民的权利,从而增进加拿大的繁荣、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国防和国家自治。
国家利益项目
国家利益
4.1 (1)总督会同枢密院可为第 5条的目的,颁布命令定义国家利益
标准
(2) 为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根据第(1)款作出的命令必须列出项目提议者必须满足的具体标准,以使该项目被认定为符合国家利益。
报告
(3)如果在本法生效之日起 15天内未作出命令,部长必须在该期限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议会两院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延迟的原因以及作出命令的预计时间表。
总督会同枢密院的权力
5  ( 1 ) 如果总督会同枢密院认为某个项目符合国家利益,总督会同枢密院可根据部长的建议,以命令形式修改附表1,添加该项目的名称及其详细描述,包括项目实施地点。
省或地区的出版和同意
(1.1) 在将项目名称添加到附表1 之前,总督会同枢密院必须在加拿大公报上发布一份为期30天的通知,其中包括项目的名称和描述,并且必须与项目实施所在地的省或地区政府协商,如果项目属于省或地区的专属管辖范围,则必须获得其书面同意。
限制
(2) 在议会休会或解散期间,或者本条生效五周年之后, 总督会同枢密院无权根据第(1 )款颁布命令。
修正案
(3) 总督会同枢密院可根据部长的建议,通过命令修改附表1 ,以修改国家利益项目的名称或描述。
删除
(4) 如果总督会同枢密院认为附表1中列出的某个项目不再符合国家利益,总督会同枢密院可根据部长的建议,以命令形式修改该附表,删除该项目的名称和描述。
限制
(5) 根据第7条第(1 )款就国家利益项目颁发文件后,总督会同枢密院无权根据第(4 )款就该项目颁发命令。
因素
(6)总督会同枢密院在决定是否根据第(  1)款或第(4 )款就某一项目作出命令时,可考虑其认为相关的任何因素,包括该项目在多大程度上能够
  • (a) 加强加拿大的自主权、复原力和安全;

  • (b) 向加拿大提供经济或其他利益;

  • (c) 成功执行的可能性很高;

  • (d) 增进土著人民的利益;以及

  • (e) 促进清洁增长并实现加拿大在气候变化方面的目标。

条件——利益冲突
(6.1)在建议根据第(  1 )款作出命令之前,部长必须确信
  • (a) 项目的提议人或其任何董事、高管或重要股东未被发现违反《利益冲突法》,且不是因违反该法而正在进行的诉讼的对象;并且

  • (b)根据该法第 2条的定义,所有可能与项目提案人存在利益冲突的报告公职人员都已根据该法回避,以避免发生利益冲突。

咨询
(7)在建议根据第(  1)、(3)和(4 )款作出命令之前,部长必须与部长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联邦部长和任何省或地区政府以及土著人民协商,因为根据1982 年宪法第35条承认和确认的权利可能会因该命令所涉项目的实施而受到不利影响。
法定文书法
(8) 《法定文书法》不适用于根据第(1)、(3)或(4)款作出的命令。
在加拿大官方公报 上发表
(9)根据第(  1)、(3)或(4 )款作出的命令及其理由必须在作出后尽快 在加拿大公报上公布。
登记册公布
(10)根据第(  1 )款作出命令后, 30天内,必须将与该命令有关的项目的详细信息在根据第5.1条设立的登记册中公布。
公共注册处
5.1 (1) 部长必须建立并维护一个国家利益项目公共登记册,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开放。
注册表内容
(2) 部长必须将每个项目列入登记册
  • (a) 项目的详细描述及其符合国家利益的原因;

  • (b) 该项目预计在多大程度上实现第5 ( 6 )段(a)至(d)项所述的成果;

  • (c) 详细的成本估算不包括私营部门商业敏感的财务信息;以及

  • (d) 预计项目完成的时间。

认定——有利的裁定、调查结果和意见
6  ( 1 ) 为授权国家利益项目而必须做出的每一项决定和调查结果以及必须形成的每一项意见,均视为(视情况而定)支持允许该项目全部或部分实施。
澄清
(2) 第(1)款并不免除项目提议者根据法令就授权采取一切必须采取的措施的要求。
限制
(3) 不得仅根据第(1)款的视为规定授予授权。
签发文件的责任
7 (1) 部长必须向国家利益项目的支持者颁发一份文件,该文件视为文件中规定的与该项目有关的每项授权。
签发文件的条件
(2)根据第(  1 )款签发文件之前,
  • (a) 部长必须确信,提议者已采取了所有措施,包括提供任何信息和支付任何费用,这些是提议者根据文件中规定的每项授权必须采取的措施;

  • (b) 部长必须就文件中应列出的条件,咨询负责每项授权所依据的法令的部长;

  • (b.1 )部长 必须对任何国家利益项目中所有来自敌对国家的国有投资或外国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 (c)必须咨询那些其权利受到 1982 年宪法第35条承认和确认的土著人民,因为他们可能会因实施与该文件相关的项目而受到不利影响;并且

  • (d) 部长必须确信,对于项目中的任何外国投资,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来保护国家安全利益。

原住民的参与和报告
(2.1)为进行第(  2 )( c )款要求的协商,部长必须确保建立一个允许受影响的土著人民积极和有意义地参与的流程,并确保在根据第( 1 )款发布文件之日起60天内向公众公布协商过程和结果的报告。
认定
(3) 就其中列明的每一项授权而言,该文件被视为根据要求该授权的法令签发的授权,并且满足任何法令下与签发该授权有关的所有要求。
为了更加确定
(4) 为更明确起见,与文件中规定的授权有关的可以行使的任何权力以及可以履行的任何职责和职能,均可与被视为根据第(3)款签发的授权有关的行使或履行。
状况
(5) 该文件必须列明其中指明的每项授权所适用的条件。该文件中列明的每项授权的条件,均视为根据授权所依据的法令所施加的条件。
条件标的
(6) 文件中列出的与每项授权有关的条件必须是根据要求该授权的法规可以施加的条件,同时考虑到第6(1)款的规定。
法定文书法
(7) 《法定文书法》不适用于该文件。
文件可供公众查阅
(8) 该文件,包括对其的任何修改,必须按照部长确定的方式向公众公布。
须公开的文件及资料
(9) 用于签发该文件的所有文件和信息也必须公开。
到期
(10) 如国家利益项目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五年内未实质性启动,则本文件失效。
修改条件的权力
8  ( 1 )部长可修改根据第 7 ( 1 )款颁发的文件中列出的任何条件。
添加授权和条件的权力
(2) 部长可根据第7条的规定,修改根据第7条第(1)款颁发的文件,以具体说明附加授权,并列明每项附加授权的条件。
咨询
(3)根据第(  1)款或第(2 )款修改条件或文件之前,部长必须咨询
  • (a) 负责该修正案所涉每项授权所依据的法令的部长;以及

  • (b)  1982 年宪法第35条承认和确认的权利的土著人民可能会因该修正案而受到不利影响。

限制
(4) 在议会休会或解散期间,或者本节生效五周年之后, 部长无权修改第(1 )款规定的条件。
向公众提供的信息
8.1  ( 1 ) 当部长根据第 7 条规定确定颁发被视为该文件所规定的每项国家利益项目授权的条件时,部长必须公开
  • (a) 适用于该项目的所有条件;

  • (b) 就该项目进行的研究和影响评估的全部内容;

  • (c) 联邦部门和机构就该项目收到的所有建议;

  • (d) 以可查阅的书面文件形式说明某些建议未被接受的原因;以及

  • (e) 如果该项目未被指定为国家利益项目,将遵循的正常监管程序的描述。

内容——第(1)款(d)项下的文件
(2)第(  1 )款(d)项所述文件必须包括
  • (a) 对所施加的条件和所收到的建议进行比较分析;

  • (b) 对忽视未被接受的建议的风险进行评估;以及

  • (c) 已实施的任何替代缓解措施。

30天内公开信息
(3) 部长必须不迟于第7条所述文件发布前30天,公开第(1)款(a)至(e)段所列的信息。
报告
(4) 部长必须安排向国会两院提交一份包含第( 1 )款(a)至(e)段所列信息的报告,并且应该院10名或10名以上议员的要求,部长必须出席为此目的指定或设立的国会委员会,解释部长在制定条件时做出的决定。
加拿大-纽芬兰和拉布拉多大西洋协议实施和海上可再生能源管理法——第7(1)款
9 (1) 根据第7( 1 )款就《加拿大-纽芬兰和拉布拉多大西洋协议实施和海上可再生能源管理法》适用的项目颁发文件之前,部长必须就文件中应列出的条件咨询加拿大-纽芬兰和拉布拉多海上能源监管机构。
第8(1)和(2)条
(2)在根据 第 8条第(1)款或第(2 )款修改适用于《加拿大-纽芬兰和拉布拉多大西洋协议实施和海上可再生能源管理法》的项目的条件或文件之前,部长必须就该修改咨询加拿大-纽芬兰和拉布拉多海上能源监管机构。
《加拿大-新斯科舍省近海石油资源协议实施和近海可再生能源管理法》 ——第7(1)款
10 (1) 根据第7( 1 )款就《加拿大-新斯科舍省近海石油资源协定实施和近海可再生能源管理法》适用的项目颁发文件之前,部长必须就文件中应列出的条件咨询加拿大-新斯科舍省近海能源监管机构。
第8(1)和(2)条
(2)根据 第 8条第(1)款或第(2 )款修改与《加拿大-新斯科舍省近海石油资源协议实施和近海可再生能源管理法》适用的项目有关的条件或文件之前,部长必须就该修改咨询加拿大-新斯科舍省近海能源监管机构。
《核安全与控制法》
咨询——第7(1)条
11 在根据第7条第( 1 ) 款就适用《核安全和控制法》的项目颁发文件之前,部长必须就文件中应列出的条件咨询加拿大核安全委员会。
咨询——第8(1)和(2)款
12 在根据第 8条第( 1 ) 款或第 ( 2 ) 款修改适用《核安全和控制法》的项目的条件或文件之前,部长必须就该修改咨询加拿大核安全委员会。
限制——第7(1)款
13 部长无权根据第7条第( 1 ) 款针对适用《核安全和控制法》的项目颁发文件,除非部长收到加拿大核安全委员会的确认,确认颁发该文件不会危及人员健康或安全、国家安全或加拿大已同意的国际义务的履行。
限制——第8(1)和(2)款
14 部长无权根据第 8条第( 1)款或第( 2 )款修改与《核安全和控制法》适用的项目有关的,除非部长收到加拿大核安全委员会的确认,确认该修改不会危及人员的健康或安全、国家安全或加拿大已同意的国际义务的履行。
加拿大能源监管法
咨询——第7(1)条
15. 在根据第7条第( 1 ) 款就适用《加拿大能源监管法》的项目颁发文件之前,部长必须就文件中应列出的条件咨询加拿大能源监管委员会。
咨询——第8(1)和(2)款
16 在根据第 8条第( 1 ) 款或第 ( 2 ) 款修改适用《加拿大能源监管法》的项目的条件或文件之前,部长必须就该修改咨询加拿大能源监管委员会。
限制——第7(1)款
17 部长无权根据第7条第( 1 )款就适用《加拿大能源监管法》的项目颁发文件,除非部长收到加拿大能源监管委员会的确认,确认颁发该文件不会危及人员或受监管设施的安全(定义见该法 第2条)。
限制——第8(1)和(2)款
18 部长无权根据第 8条第( 1)款或第( 2 )款修改与《加拿大能源监管法》适用的项目有关的,除非部长收到加拿大能源监管委员会的确认,确认该修改不会危及人员或受监管设施的安全或保障(定义见该法 第2节)。
《影响评估法》
某些条文的不适用
19 如果国家利益项目也是《影响评估法》第2条定义的指定项目,则该法第9至17条和第18条第( 3 ) 至 ( 6 ) 款不适用于该项目,并且,就该法第18条而言,
  • (a) 加拿大影响评估机构被视为已决定需要对该项目进行该法第2条所定义的影响评估;并且

  • (b)该法第 18(1 )款规定的时间限制不适用于该项目。

办公室
角色
20. 可设立一个办公室,负责协调本法及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职责的履行,并负责与符合国家利益的项目相关的工作,并为这些项目的发起人提供信息来源和联络点。设立办公室后,由部长负责。
附表2的修订
添加、修改或删除
21 (1)在第(  2 )款的约束下,总督会同枢密院可颁布命令,修改附表2,增加、修改或删除国会法案或法规的名称,或者对国会法案或法规某一部分的引用。
例外
(2) 总督会同枢密院无权修改附表2,以添加下列任何议会法案的名称或根据这些法案制定的任何法规的名称,或对任何这些法案或法规的一部分的引用:
  • (a) 《信息获取法》;

  • (b) 《加拿大选举法》;

  • (b.1 )《 加拿大劳工法》;

  • (c) 《利益冲突法》;

  • (d) 《刑法》;

  • (三) 《外国影响透明度和问责法》;

  • (f) 《加拿大投资法》;

  • (g) 《游说法》;

  • (h) 《官方语言法》;

  • (一) 《联邦管制私营企业使用法语法》;

  • (j) 《印第安人法》;

  • (k) 审计长法;

  • (l) 《采掘业透明度措施法》;

  • (m) 《铁路安全法》;

  • (n) 《工会法》;

  • (o) 《爆炸物法》;以及

  • (p) 《危险产品法》。

限制
(3) 在议会休会或解散期间,或者本条生效五周年之后, 总督会同枢密院无权根据第(1 )款颁布命令。
法规
法规——颁布
22  ( 1 ) 总督会同枢密院可根据负责制定法规的部长的建议,制定法规
  • (a) 豁免一个或多个国家利益项目遵守该法令的任何条款或根据该法令制定的法规的任何条款;并且

  • (b) 改变第(a)款所述任何条款对一个或多个国家利益项目的应用。

限制
(2) 在议会休会或解散期间,或者本节生效五周年之后, 总督会同枢密院无权根据第(1 )款制定法规。
规章——本法
23  ( 1 ) 总督会同枢密院可为实施本法的目的和规定制定一般规章。
限制
(2) 在议会休会或解散期间,或者本节生效五周年之后, 总督会同枢密院无权根据第(1 )款制定法规。
年报
评论:国家利益项目
23.1 (1) 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90天内,部长必须对每个国家利益项目的状况进行独立审查,针对每个项目,对可衡量成果的进展进行评估,包括与时间表和预算相关的进展。
审查报告
(2) 部长必须在审查完成后的每个议会开会的 前15天内,将审查报告提交给议会各院。
发布
(3) 部长必须在报告提交国会两院之日起 10天内,将报告发布在向公众开放的互联网网站上。
法案审查
议会审查委员会审查
24 (1) 议会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总督会同枢密院和部长根据本法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在议会休会或解散期间 至少每180天向国会两院报告审查结果。
部长审查并报告
(2) 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五年内,部长必须完成对本法条款和实施情况的审查,并将审查报告提交议会审查委员会和议会两院。
加拿大的共同利益
(3) 审查应以加拿大的共同利益为基础,部分保证实现第4节中规定的有关共同管辖权、公共安全、国家和国际安全、环境质量、公共卫生、透明度、公众参与以及保护原住民和语言社区权利的目标。

 

日程 

(第 4 节)
附表1 
(第2条及第5条第(1)、(3)和(4)款)
国家利益项目
第 1 列
第 2 列
物品
项目名称
项目描述
附表2 
(第 2 和 21 条)
第1部分 
议会法案
第 1 列
第 2 列
物品
国会法案
部分
1
《渔业法》
2
国际河流改善法
3
国家首都法
4
加拿大通航水域法
5
自治领水力发电法案
6
1994年《候鸟公约法》
7
加拿大运输法
第98条
8
加拿大海洋法
9
1999年加拿大环境保护法
第7部第3分部
10
濒危物种法案
11
加拿大能源监管法
第186(1)条
第262(1)(c)款
12
《影响评估法》
第二部分 
法规
第 1 列
第 2 列
物品
法规
部分
1
候鸟保护区条例
2
自治领水力发电条例
3
野生动物保护区法规
4
海洋哺乳动物法规
5
港口当局运营条例
第25和27条
6
金属和钻石开采废水法规
7
2022年候鸟条例
经下议院议长授权发布

谷歌翻译:  One Canadian Economy 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