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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缔约方”),

认识到需要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投资;

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两国的经济合作;

经同意如下:

A部分

第1条

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

B部分

第二条

范围及应用

第三条

投资促进和准入

缔约一方应鼓励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并根据其法律、法规和规则接纳此类投资。

第四条

最低治疗标准

第五条尾注3

最惠国待遇

第六条尾注4

国民待遇

第七条

高级管理层、董事会和人员进入

第八条

例外情况

第九条

性能要求

缔约方重申其根据不时修订的《世贸组织贸易相关投资措施协定》(TRIM)所承担的义务。TRIM 第二条和附件纳入本协定并成为本协定的一部分。

第十条

征用

第十一条

损失赔偿

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因战争、国家紧急状态、叛乱、骚乱或其他类似事件而在涵盖投资方面遭受损失的,应获得缔约另一方在恢复原状、赔偿、赔偿或赔偿方面的待遇。对其本国投资者或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给予不低于其在类似情况下给予的其他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

接送服务尾注7

第十三条

代位权

第十四条

税收

第十五条

缔约方之间的争议

第十六条

拒绝福利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透明度

第十八条

咨询

C部分

第十九条

目的

在不损害第十五条规定的缔约方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本部分建立了解决投资争端的机制。

第二十条

缔约方投资者提出的索赔

第二十一条

提交仲裁请求的先决条件

第二十二条

向仲裁提交索赔

第二十三条

同意仲裁

各缔约方同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将索赔提交仲裁。未能满足第 21 条规定的任何先决条件的同意将无效。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

第二十五条

仲裁员指定协议

就 ICSID 公约第 39 条和 ICSID 附加便利规则附表 C 第 7 条而言,且不影响基于公民身份或永久居留以外的理由对仲裁员提出异议:

第二十六条

合并

第二十七条

非争议缔约方:文件和参与

第二十八条

公众获取听证会和文件

第二十九条

非争议方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条

适用法律

第三十一条

临时保护措施和最终裁决

第三十二条

裁决的最终确定和执行

D部分

第三十三条

一般例外情况

第三十四条

排除情况

本协议第 15 条和 C 部分不适用于附件 D.34 中规定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生效和终止

各自政府的正式授权代表签署了本协议,以昭信守。

本协议于 2012 年 __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 日签署,一式两份,用英文、法文和中文书写,所有文本同等作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加拿大
政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_

附件 B.8

例外情况

附件 B.10

征用

缔约方确认其共同谅解:

附件B.12

转让和兑换手续

就中国而言:

附件C.21

提交仲裁索赔的先决条件:当事人特定要求

如果主张涉及中国的某一措施:

附件C.29

非争议方提交的材料

附件D.34

排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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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6-11-24

谷歌翻译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Canad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Promotion and Reciprocal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